| 公告內容: |
一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辦理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院臺科字第O九五OO九二九五二號函核定二OO六年產業科技策略會議之重要結論及建議,並推動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應用案例與示範社區建置計畫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已領得使用執照之下列建築物:
(一) 已立案之各級私立學校。
(二) 已立案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、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。
(三) 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,供住宅使用,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建築物。
(四) 私有辦公類、商場或百貨公司等建築物。
三、每申請案依據申請人所提改善計畫工程經費核給獎勵金額,最高不得超過該建築物智慧化改善工程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五,且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;最低申請獎勵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。
前項工程經費得包含設計監造、硬體建設及展示設施架設費用。但不包括後續維護費用。
四、申請獎勵案件應於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,備妥申請書及改善計畫圖說向本所委託單位提出申請,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,收件截止期限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受理。同一單位以申請一案為限,未獲入選或資料不齊者恕不退件。經審核同意獎勵者,應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成竣工驗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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